(2015)广汉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汉市嘉华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市嘉华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海口路。法定代表人罗文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廷军,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汉市嘉华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高雄路一段18号。法定代表人周国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汉市嘉华家居装饰城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440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四川省广汉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成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