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倴民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田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倴民初字第1730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李凤川,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祁某。委托代理人鲁亚萍,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汝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凤川,被告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鲁亚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唐海县领取结婚证,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田某某。婚后感情基本稳定,但是在婚后不到两年,由于被告母亲有病被告便辞职在家照顾其母亲,后来由于其父亲不愿意被告离开家,被告便常年居住在其姐姐家中,原告一个人在天津单位的公寓中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要求被告及孩子到原告这边来生活,但是被告不同意。自此之后,原告便与被告分居生活。结婚这么长时间来,我们未过正常的夫妻生活,由于两地分居,沟通较少,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曾于2014年1月份提出过协议离婚,但是被告未同意。虽然被告也于2014年3月份到原告所在地工作,但是我们分居时间过长,沟通较少,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祁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首先,原、被告是在相处了一年时间后才结婚的,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其次,原、被告已经结婚十年,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再次,原、被告育有一女孩,而且双方又办理了二胎准生证,这些都是夫妻感情良好的见证;最后,被告已经通过原告的努力到原告的工作单位来上班,这也说明了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良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唐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婚生长女田某某。庭审中,原告称婚后双方长时间两地分居,沟通较少,已经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不认可并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户口本复印件等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虽生活中发生过矛盾,但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家庭琐事和沟通较少,原告主张离婚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考虑到原、被告的感情基础及家庭因素,只要双方互解互谅、加强沟通和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要求与被告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