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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罗伽与台州波赛顿卫浴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伽,台州波赛顿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罗伽。委托代理人:何文君。被告:台州波赛顿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娜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伽与被告台州波赛顿卫浴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伽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罗伽负担。审 判 员  金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