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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群与张观亮、李玉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张观亮,李玉泉,仉永兰,郭清华,赵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496号申请执行人:李群被执行人:张观亮被执行人:李玉泉被执行人:仉永兰被执行人:郭清华被执行人:赵锦波申请执行人李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观亮、李玉泉、仉永兰、郭清华、赵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4日作出的(2012)寿稻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群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房管局及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寿稻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洪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