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群与张观亮、李玉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张观亮,李玉泉,仉永兰,郭清华,赵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2496号申请执行人:李群被执行人:张观亮被执行人:李玉泉被执行人:仉永兰被执行人:郭清华被执行人:赵锦波申请执行人李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观亮、李玉泉、仉永兰、郭清华、赵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4日作出的(2012)寿稻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群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银行、房管局及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寿稻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洪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