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卢永盛、潘智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卢永盛,潘智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508号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辉。被告:卢永盛,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湖上岙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807160814。被告:潘智兰,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湖上岙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00801142X。本院在审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永盛、潘智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应雪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