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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与张富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张富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4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余震,行长。被告:张富华,浙江开化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诉被告张富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一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