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蔡明琼申请执行古中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蔡明琼,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古中书,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执行蔡明琼申请执行古中书民间借贷纠纷(2015)桐执字第173号一案中,因申请人桐梓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执字第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