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孙泽江与重庆万州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泽江,重庆万州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735号原告孙泽江,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7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乐承信,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州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诗仙路1164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100023673。法定代表人杨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竣升,重庆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泽江与被告重庆万州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泽江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泽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我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泽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起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艳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