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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吉东与刘靖德、魏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东,刘靖德,魏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王吉东,男,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胡仁,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靖德,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被告魏金红,女,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原告王吉东与被告刘靖德、魏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靖德、魏金红经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在《张掖日报》上刊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在公告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吉东诉称:2013年9月15日,被告刘靖德、魏金红因生意急需,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在同年11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推诿拒付,现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刘靖德、魏金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被告刘靖德、魏金红向原告借现金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时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载明,该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逾期则按每天借款总额的50%收取违约金。双方约定,若因此条据发生纠纷,由甘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并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靖德、魏金红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及借款合同为凭,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推诿不付的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靖德、魏金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靖德、魏金红偿还原告马军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刘靖德、魏金红负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晓英人民陪审员  张作民人民陪审员  王建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