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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执指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中商投资有限公司与宋林荣、苏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指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商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钱莉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宋林荣。被执行人苏丽娟)。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上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936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20-2、20-3、20-7、20-8、20-9、20-28号的房地产、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7号的房地产、杭州市太和广场5幢2单元2501室房地产,所得拍卖款尚不足支付抵押优先债权。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1319号、1321号的房地产,经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色蓝庭地下二层12-16号的车位使用权,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林荣、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路2号、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严州大道金马中心2幢3-1301室、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20-13、20-29、20-30号房地产和被执行人苏丽娟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88号9幢1-301室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已设定抵押,若拍卖,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回告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杭建执指字第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