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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彦方申请执行王红卫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方,男,1977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卫,男,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红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王红卫按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