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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新疆金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金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反诉被告):新疆金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南路50号小区1丘**栋。法定代表人:姚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莲花,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法定代表人:邱义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峰,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金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月15提出反诉,本院��理后,依法合并审理并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反诉费,且至今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或提出救助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反诉原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建生代理审判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高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郝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