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园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120号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朱法磊,董事长。被告济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魏洪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元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天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