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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周爽与王兴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爽,王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周爽,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辽宁省。被执行人王兴龙,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原告周爽与被告王兴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兴龙已给付周爽申请执行的全部款项,且申请执行人周爽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李玉泽审 判 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陶铸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