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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贺中平、雷卡田、王清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胜,贺中平,雷卡田,王清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胜,男。委托代理人王永彬,男。被执行人贺中平,男。被执行人雷卡田,男。被执行人王清则,男。本院执行的王永胜与贺中平、雷卡田、王清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作出的(2013)米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永胜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王永胜在申请执行时效二年内,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斌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