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五执补字第0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执补字第00146-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08)五民一初字第008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抚养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五河县支行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五河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