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与衡阳中盐天友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衡阳中盐天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衡阳中盐天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第29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攀东执字第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