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诉王凤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王凤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895号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被告王凤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凤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地产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