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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海波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海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564号罪犯李海波,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秀法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海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以罪犯李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海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