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文武等申请苑秀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武等,苑秀芝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武等。被执行人苑秀芝等。申请执行人张文武等与被执行人苑秀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此案是互付义务,申请人经法院多次打电话通知均未到院,查实被执行人在该区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