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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支行与高彩芳、郭金泉、榆林市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行,高某某,郭某某,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6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行。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公司负责人。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高某某、郭某某、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一案,依据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阳公正执字第141号执行证书,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某某、郭某某、榆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书确认的被执行人是高某某、郭某某,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与公证书确认的被执行人不一致。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