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法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谢长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屈国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被执行人:屈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吉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2014)吉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的标的为:屈某某、谢某某甲给付谢某某工资16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及执行屈某某的案件有几件,冻结其工资后按此例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谢某某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屈某某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孝国审判员 陈万勤审判员 张春勇二0一五年七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龙 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