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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秀梅与龚明权拖欠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梅,龚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高秀梅,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龚明权,男,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秀梅与被执行人龚明权拖欠劳务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玉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