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敖明胜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明胜,武汉飘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人敖明胜。被执行人武汉飘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敖明胜与被执行人武汉飘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飘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波审判员 陈卫国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