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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623-5号原告:尹某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某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同时,原告为此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列房屋:1、某小区的幼儿园一处,面积1822.55平方米;2、某小区A区门市1-16一处,面积212.63平方米;3、某小区A区门市1-17一处,面积212.63平方米;4、某小区A区门市1-18一处,面积212.63平方米;5、某小区A区门市1-19一处,面积212.63平方米;6、某小区B区门市1-21一处,面积138.96平方米;7、某小区B区门市1-22一处,面积138.96平方米;8、某小区B区门市1-23一处,面积143.88平方米;9、某小区B区门市1-24一处,面积153.53平方米;10、某小区2#楼一单元住宅1-14-1(西1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11、某小区2#楼一单元住宅1-15-1(西1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12、某小区2#楼一单元住宅1-16-1(西1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13、某小区2#楼一单元住宅1-13-4(西4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14、某小区2#楼一单元住宅1-14-4(西4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15、某小区2#楼一单元住宅1-15-4(西4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16、某小区2#楼一单元住宅1-16-4(西4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17、某小区2#楼二单元住宅2-11-1(西1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18、某小区2#楼二单元住宅2-12-1(西1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19、某小区2#楼二单元住宅2-13-1(西1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20、某小区2#楼二单元住宅2-14-1(西1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21、某小区2#楼二单元住宅2-15-1(西1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22、某小区2#楼二单元住宅2-16-1(西1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23、某小区2#楼二单元住宅2-14-4(西4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24、某小区2#楼二单元住宅2-15-4(西4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25、某小区2#楼二单元住宅2-16-4(西4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26、某小区2#楼三单元住宅3-13-1(西4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27、某小区2#楼三单元住宅3-14-1(西4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28、某小区2#楼三单元住宅3-15-1(西4户)一处,面积88.12平方米;查封期间,上述查封物由被告负责保管,由被告承担意外灭失的责任,不准抵押、抵债及转让,经本院允许方可变卖,价款必须存入本院指定账户;二、查封期限为一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原告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续行查封的,由原告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杨 晔审判员 王利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