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民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民初字第01211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扬审 判 员 王建锋人民陪审员 陈小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青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