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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民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彬民初字第01211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扬审 判 员  王建锋人民陪审员  陈小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青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