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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金莲与杨红林、白永胜、陕西澄城县荣鑫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公司,杨红林,白永胜,陕西澄城县荣鑫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李金莲,女,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泉县道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澄城县内。被告杨红林,男,汉族,住渭南市澄城县。被告白永胜,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城关镇。被告陕西澄城县荣鑫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澄城县内。本院在审理李金莲与杨红林、白永胜、陕西澄城县荣鑫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莲以其于2015年6月26日自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办理了出院手续,目前尚不具备做伤残等级评定的条件为由,决定撤回本诉待后重新起诉,并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出于自愿,且未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金莲负担。审 判 长  曹江平人民陪审员  余永岚代理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东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