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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执民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富强实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吕华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富强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吕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平执民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富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沈妙羊,董事长。被执行人: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土山南。法定代表人:吕华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吕华根。本院在执行(2014)嘉平执民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富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吕华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7312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吕华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273125元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15年4月3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富强实业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7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富强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吕华根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嘉平执民字第64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富强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嘉兴市乍浦蓝天服装有限公司、吕华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