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董明忠与XXX、张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明忠,XXX,张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926号申请执行人董明忠,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XXX,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会平,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XXX、张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张会平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4534元(执行款43974元,执行费5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