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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道程与黎克森、黎克威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道程,黎克森,黎克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周道程,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黎克森,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黎克威,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烟草站职工,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道程与被执行人黎克威、黎克森债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黎克威、黎克森在本省的商业银行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黎克森银行存款8887.08元已被法院依法扣划。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支付50000元后,同意不要黎克森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了,对剩余的款项,被执行人黎克威提出由担保人陈可平进行执行过程中的担保,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由陈可平进行执行中的担保,申请执行人周道程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黎克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