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军与被执行人周海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军,周海江,姬玉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康军,男,被执行人周海江,男,被执行人姬玉岐,男,申请执行人康军与被执行人周海江、姬玉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榆郭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康军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1334元及从2012年12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周海江、姬玉岐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付春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虎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