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王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王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243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江文胜,行长。被执行人:王长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长海抵押物灭失,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罗志海执行员 张华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龙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