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2014)榆中民一终字第00280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被执行人张某将申请执行人杨某的毕业证及学籍档案、报道通知书交付申请执行人杨某保管。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4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