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熊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2481号原告:熊某,女,汉族,1993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90年6月2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XX,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