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神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某、苏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神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某2,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赤峰神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南端东侧实验小学*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某1,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2,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苏某,男,199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赤峰神州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某2、苏某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6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占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