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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执民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俊与陈明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俊,陈明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执民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叶俊。被执行人:陈明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海商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2145600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965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38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陈明均原配偶吴尧波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山水人家3幢D14车库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7月9日,竞买人陆游在拍卖中以最高价135000元竞得该处房产,且已支付全部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鄞江镇山水人家3幢D14车库(房权证号:鄞房权证鄞字第××号,土地证未办理)归买受人陆游(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买受人陆游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