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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铁锁与杨海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杨某某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向杨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6429.2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1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