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明明、韩美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明明,韩美山,韩银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479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告:韩明明。被告:韩美山。被告:韩银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明明、韩美山、韩银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3元,减半收取119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云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艳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