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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强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新房子木制品厂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新房子木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孙强,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新房子木制品厂,地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孔祥艳申请执行人孙强与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新房子木制品厂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长人劳仲字(2012)3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征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楚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