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叶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天亮与家红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亮,家红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叶民初字第724号原告陈天亮,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晓兵,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家红民,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正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立,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原告陈天亮诉被告家红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振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天亮的委托代理人赵晓兵,被告家红民,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建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天亮诉称:2014年12月29日14时许,原告陈天亮驾驶自己所有的无牌照大阳摩托车沿省道20234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8千米+900米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家红民驾驶的豫DRF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陈天亮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之后,原告陈天亮被送往叶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为:1、头皮挫伤;2、左侧肋骨骨折;3、胸骨软组织挫伤。原告陈天亮住院期间,被告家红民垫付部分医疗费。该事故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家红民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天亮没有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陈天亮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共计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辩称:1、豫DRF0**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属实,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2、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被告家红民辩称:被告家红民垫付给原告陈天亮的医疗费,在理赔时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当直接给付给被告家红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14时许,被告家红民驾驶豫DRF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0234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8千米+900米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原告陈天亮驾驶的大阳牌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陈天亮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家红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天亮没有责任。原告陈天亮受伤后,被送往叶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该院诊断为:1、头皮挫伤;2、左侧肋骨骨折;3、胸部软组织挫伤。住院71天(2014年12月29日-2015年3月10日),支付医疗费12094元。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叶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陈天亮驾驶的大阳牌摩托车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该车车物损失为1105元,原告陈天亮支付鉴定费100元。另查明,豫DRF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家红民,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1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24日0时至2015年1月23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原告陈天亮拥有畜牧兽医技术员资格,被平顶山市宝军养殖专业合作社聘为技术员,月工资为4000元;4、被告家红民垫付原告陈天亮医疗费12094元;5、原告陈天亮起诉的数额不包括被告家红民垫付的医疗费12094元。又查明,2013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以上事实有原告陈天亮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证、入院证、住院病历、豫DRF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保单、公司证明及工资单、大阳牌摩托车物损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家红民驾驶的豫DRF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与原告陈天亮驾驶的大阳牌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陈天亮及大阳牌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家红民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天亮没有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豫DRF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天亮的各项损失,超出部分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相关当事人分担。经本院审核,原告陈天亮损失为:1、医疗费12094元;2、营养费710元(10元/天×71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130元(30元/天×71天);4、护理费5649元(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年均29041元计算,其护理费为29041元/365天×71天×1人);5、关于误工费,按原告陈天亮月工资4000元标准计算,根据原告陈天亮左侧肋骨骨折等伤情,误工时间按住院期间及出院后29天,共计100天计算,误工费为13333元(4000元/30天×100天);6、关于交通费,结合原告陈天亮住院天数和住院地点,本院酌定为700元;7、车损1105元;8、鉴定费100元;以上共计35821元。原告陈天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天亮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共计10000元,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鉴定费共计20887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天亮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934元。以上共计35821元。扣除被告家红民垫付的医疗费12094元,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还应赔偿原告陈天亮各项损失共计23727元。为减少诉累,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将被告家红民垫付的12094元支付给被告家红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天亮各项损失共计23727元;二、被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家红民垫付的费用12094元;三、驳回原告陈天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至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47元,原告陈天亮负担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