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芝让与黄忠明、罗秀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袁芝让。被执行人黄忠明。被执行人罗秀莲。申请执行人袁芝让与被执行人黄忠明、罗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芝让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5)凤法执字第85号。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息11313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41元、执行费15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忠明有固定工资收入,有履行能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忠明所在单位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提取被执行人黄忠明的部份工资收入及每年的绩效工资,用以偿还本案债务。本院认为,本案中,本院已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的部份工资收入及每年的绩效工资。但因本案的执行标的较大,提取的时间较长,不能按时结案,所以,应先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凤法执字第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邦权审判员 罗 焘审判员 黄升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