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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侯屹娟与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屹娟,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121号原告侯屹娟,女,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被告王晶,女,汉族,成年人,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屹娟诉被告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屹娟于2015年7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屹娟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屹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屹娟负担。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