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侯屹娟与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屹娟,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121号原告侯屹娟,女,汉族,现住哈尔滨市。被告王晶,女,汉族,成年人,现住镇赉县。委托代理人石亚柱,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屹娟诉被告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屹娟于2015年7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屹娟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屹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屹娟负担。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