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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立利与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利,于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吴立利,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中,男,1974年11月16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吴立利与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27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青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