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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朝喜与陈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朝喜,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钟朝喜,男,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陈林,男,1985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兴僰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林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账户上的存款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至兴文县人民法院案款(开户行:工行宜宾兴文支行;帐号:231451812910004464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 智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