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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於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877号原告於某。被告张某。原告於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於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於某诉称,2010年我与被告在杭州打工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於红鑫,一直随我生活。2012年我与被告张某因性格不和,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没有联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非婚生男孩於红鑫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自行承担。原告於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庭审时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黄梅县大河镇黄桥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下落不明。2、黄梅县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未登记结婚。3、男孩於红鑫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以证明男孩於红鑫的身份。被告张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於某提交的证据,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该三份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具有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於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可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上述证据,结合原告於某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於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底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於红鑫,男孩於红鑫一直随原告於某生活。2012年原告於某与被告张某因性格不和,双方开始分居生活,渐渐双方失去联系。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关于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男孩於红鑫的抚养问题,男孩於红鑫尚未成年,近几年来一直随原告於某生活,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现原告於某要求抚养男孩於红鑫,并自愿全额承担男孩於红鑫的抚养费,且被告张某下落不明,男孩於红鑫可随原告於某生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被告同居所生男孩於红鑫由原告於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於某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於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限于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按二审法院核定数额缴纳,邮政汇款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一审案号)。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梅学超审判员李龙祥审判员吴鑫二0一五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刘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