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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1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定州市宝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宝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亚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定州市宝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公司)地址:定州市宝塔花园生活小区。法定代表人:赵宝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寇君红,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亚丽,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塔公司与被告石亚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塔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州市宝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州市宝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邢惠民审 判 员  尹红雷代理审判员  华国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渠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