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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孙玉兵与刘明、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兵,刘明,陈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384号原告:孙玉兵,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刘明,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春,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玉兵诉被告刘明、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庆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