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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山法执补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冻结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山法执补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山丹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山法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某某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某某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维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