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772、780、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成都吉泰鞋材有限公司、成都雄达鞋材有限公司、成都市宏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吉泰鞋材有限公司,成都雄达鞋材有限公司,成都市宏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772、780、92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吉泰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雄达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宏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891号、5789号民事判决及(2014)武侯民初字第5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分别受理成都吉泰鞋材有限公司、成都雄达鞋材有限公司、成都市宏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长安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成都依百兰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东风牌大型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