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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褚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7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农民。2015年4月1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8日午后,被告人褚某在临海市大田街道山里村田地中用火烧的方式处理柴草,因对柴草中的火苗处理不慎引起周边森林火灾,造成山里村、大屋村、山坑村、岭里村等部分山田地上物被烧毁。后经当地市、镇工作人员全力扑救,森林大火于当晚10时许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7.3333公顷。案发后,被告人褚某取得了受损村村委会的谅解。2015年2月9日,被告人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褚某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公告、照片、谅解书,证人黄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自愿认罪,并取得了受损村委会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褚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来源:百度搜索“”